中华郭姓文化研究网
中华郭姓文化研究网 > 贾祝文 > 汾阳王郭子仪并非信奉景教(基督教)者 > 打印文档
汾阳王郭子仪并非信奉景教(基督教)者

郭网(www.guo.ac.cn) 2016/11/19 22:23:00

                   汾阳王郭子仪并非信奉景教(基督教)者
                               (贾祝文)

  清光绪初年,由华裔教会人士黄伯禄编撰的《正教奉褒》一书载:“唐代奉景教者遍布朝野,以汾阳王郭子仪、梁国公房玄龄为士大夫中最著名者。”其说根据,则是被称为世界四大古代名碑之一的《大秦景教流行中国碑》。然而,郭子仪信奉景教这一说法,仅在上述二个文献和史料中提及,其说是否靠谱,须从《大秦景教流行中国碑》相关内容说起。
  首先,说说该碑的由来。
  《大秦景教流行中国碑》立于唐建中二年(781年),于明朝天启三年(1625年)出土于西安西郊。该碑为国宝级文物,现存西安碑林。碑名中的“大秦”一名,是中国古代对古罗马帝国的称谓,但该碑中则是指波斯之地。“景教”之说,则是古罗马帝国君士坦丁堡主教聂斯脱里所创、有异于基督教原教义而被罗马教廷视为异端,却在波斯得到认可的独立教派。唐贞观九年,该教派波斯僧侣阿罗本将此教传入中国。“景教”名称则为该教传入汉地后所取。“景”字之义:大及光明,意合耶稣基督乃“世界之光”的寓义,因之被称为“景教”。该教自玄宗朝起,传播近二百年,兴盛之时竟至“法流十道,寺遍百城”的程度。后因受唐武宗废佛教而波及致衰,直到元朝时方又传开。
  其次,说说碑文的内容。
  该碑碑文由序和颂组成,序又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述景教教义。第二部分为碑文核心内容,即景教传入中国一百多年间的发展过程及相关情况。第三部分主要是颂扬一位被唐廷授三品官、对景教在中国发展发挥了很大作用的僧侣“伊斯”。
  再者,重点说说碑文中关于汾阳王郭子仪的相关内容。
  碑文第三部分在颂扬伊斯的文字中有这样一段话:“大施主金紫光禄大夫、同朔方节度副使、试殿中监、赐紫袈裟僧伊斯,和而好惠,闻道勤行。远自王舍之城,聿来中夏。术高三代,艺博十全。始效节于丹廷,乃策名于王帐。中书令汾阳郡王郭公子仪,初总戎于朔方也。肃宗俾之从迈,虽见亲于卧内,不自异于行间。为公爪牙,作军耳目。能散禄赐,不积于家,献临恩之颇黎,布辞憩之金罽,或仍其旧寺,或重广法堂,崇饰廊宇,如翚斯飞。更效景门,依仁施利。每岁集四寺僧徒,虔事精供,备诸五旬。喂者来而饭之,寒者来而衣之,病者疗而起之,死者葬而安之。清节达娑,未闻斯美。白衣景士,今见其人。愿刻洪碑,以扬休烈。”
  上述文字,译作今语略为:“大布施者伊斯亦任唐廷朔方节度副使等职......先尽忠于宫中,继又任职于中书令、朔方节度使、汾阳郡王郭公子仪帐下。肃宗使之从王远征,其虽被汾阳王视为可进入内室的亲近,但其在军伍中的行为却无异于他众,堪称辅佐汾阳王的得力助手和朔方军的耳目。伊斯散舍奉禄赐物,不私蓄于家。他将皇上恩赐的水晶美玉及金贵的毛织皮制寝具,或是献于旧寺所用,或是资助于扩建法堂,崇情美饰的廊檐堂梁,有如彩雉展飞。更者,其献效景教之门,依己之仁,施利于众,每年召集四方寺僧徒众,虔敬地精心准备供物,以备圣灵降临节的到来(注:基督教的圣灵降临日,被称为五旬节)。于是,腹饥者来予之食,身寒者来予之衣,病患者来疗之起,死亡者则安葬之。如此清节的景教之士(注:达娑为波斯人对基督徒的称呼),其美行闻所未闻,然而身着白衣的景教之士,今见到其人,愿刻高大之碑,以颂扬盛美之业。”
  由上述原碑文及译文可知,碑文中相关郭子仪的文字,并无关于郭子仪为景教信徒的明确表述,而且连模棱两可的影喻都没有。然而,有些摘录及译释这段文字者,却将之表达成了另外的意思,即:将本为表述景门教士伊斯的事,断章取义地“张冠李戴”到了郭子仪名下。比如,有些认同《正教奉褒》关于“郭子仪信奉景教”说法者,为自圆其说,而将上述《大秦景教流行中国碑》中颂扬伊斯的那段话,剪辑并译为:“中书令汾阳王郭公子仪,能散禄赐,不积于家,更效景门,依仁施利。喂者来而饭之,寒者来而衣之,病者疗而起之,死者葬而安之。清节达娑,未见斯闻,白衣景士,今见其人。”如此断章取义的剪辑和“张冠李戴”式的译释,明显改变了碑文原意,将原本表述伊斯之事,嫁接到了郭子仪身上,从而使郭子仪变成了“更效景门的白衣景士”。而且,更令人忧虑者,至今网络等媒体上对此段“张冠李戴”文字的转载和引用仍不绝于目。
  上述《正教奉褒》关于郭子仪信奉景教的记载及对《大秦景教流行中国碑》记述伊斯与郭子仪之事“张冠李戴”式的错辑误译,直接造成了世人对郭子仪是否信奉景教的误导。因之,本文特别要申明的是,《大秦景教流行中国碑》明白无误的记载是:汾阳王郭子仪确曾信任、亲近、任用和依靠过其麾下节度副使、景教贤士伊斯,但郭子仪本人并非景教信徒。

录入:贾祝文 [1条评论] [2370次浏览]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