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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熙《汾阳县志》及当前“汾阳称谓”正误辩(之一) 

郭网(www.guo.ac.cn) 2016/7/15 22:04:16


             清康熙《汾阳县志》及当前“汾阳称谓”正误辩(之一)                                                                 
                               (贾祝文)

    导读:清康熙《汾阳县志》自问世以来,对于该县志关于“汾阳称谓”的记载和相关认定的不同见解,一直延续至今。本文就该县志及当前类似观点为佐证“今汾阳邑名久著春秋、今汾阳隋时就称汾阳、郭子仪及其子孙封地在汾州”而引证的主要资料,作了一些相关的史料考源,史实剖析和史证滤清,以期与敬仰汾阳王及研究郭子仪者探讨商榷,从而为共同发掘、传承和弘扬郭子仪这份中华民族珍贵历史遗产作一些勘误导正的实在事。
  (因本文篇幅较长,只能分三帖续发,此为”之一“)

  2015年9月,中华郭姓文化研究网载发了《清·康熙汾阳县志有关汾阳称谓与汾阳王封地记载》(作者郭世科)一文,文中所附清康熙《汾阳县志》关于“汾阳称谓”的内容及当前一些类似的观点,很是引人关注。归纳而言,这些记载及当前类似观点,集中表现为“三个认定一个结论”,即:
  认定:“今汾阳邑名久著春秋,夷吾诺封里克的汾阳之邑即晋国瓜衍地。”
  认定:“今汾阳隋时就称汾阳,隋炀帝所建汾阳宫在西河郡城东十五里。”
  认定:“郭子仪及其子孙封地在汾州,‘汾阳旧邑,盍有丕承’可证之。”
  结论:“郭子仪封爵汾阳郡王实系汾州,而以为阳曲则误。”
  清·康熙《汾阳县志》成书于1721年的康熙六十年 ,由时任汾阳知县的浙江上虞人周超主编。该县志关于汾阳称谓的记载,关系到汾阳王郭子仪生平经历中几个重要节点的认知认定,而且也影响到了当前郭子仪研究中的一些不同见解。因之,该县志及当前类似观点关于“汾阳称谓”的“三个认定一个结论”,在郭氏文化研究范围引起了不小震动和反响。作为汾阳王的敬仰者及研究者,笔者亦被这些内容震惊和吸引。为探究和考析这“三个认定一个结论”的虚实正误,去年九月以来,笔者围绕该县志及当前郭氏文化研究中关于“汾阳称谓沿革、郭子仪‘封地’情况及部分引证史料的辩析”等内容,作了相关的史料考源,史实剖析和史证滤清,现将考析探究情况作如下交流商榷:
    一、春秋晋国的“汾阳之邑”,是否指称其时的瓜衍之地
清康熙《汾阳县志》载:“汾阳邑名久著春秋,而以为汉始则疏矣。”该志书所附按语称:“晋夷吾许封里克汾阳之邑,则汾州之名汾阳,自古云然。”那么,今汾阳之地是否就是春秋晋国时的汾阳之邑呢?就此考析如下:
    1、汾河流域曾称“汾阳县”各地,何者符合晋国“汾阳之邑”客观特征
    《史记·晋世家》记《夷吾遗里克书》载:“诚得立,请遂封子于汾阳之邑。”《国语卷八·晋语二》载:“中大夫里克与(助)我矣,吾命(封)之以汾阳之田百万。”这二段记载的史实背景为:春秋时晋献公之子夷吾为争继晋侯之位,许诺将汾阳邑的“百万之田”封给拥其继位的晋国大臣里克。
夷吾所言“汾阳之邑”之“汾阳”,在春秋时,显然只是个单纯的地理方位名称,即按照“水北山南为阳”的地理学方位概念,将汾河北岸就近区域泛称为“汾阳”。唐宝应元年,即公元762年郭子仪授爵“汾阳郡王”之后1,“汾阳”一名才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地理方位属性,同时也兼具了代称郭子仪或其家门世第的人文属性。
    春秋时的“邑”,指没有宗庙的国之旧都或次于都城的重要城郭或大夫的封地,之后,“邑”又转化为后来的“县”2。根据春秋时“汾阳”及“邑”的属性,可知夷吾诺封里克的“汾阳之邑”,起码应具这样三个基本的客观特征:
    一是地理位置特征,即其地符合“水北为阳”地理学方位概念,必是位于汾河北岸就近区域;
    二是规模等级特征,即其地范围较大,起码是能分出“百万之田”封给里克的“邑县”级行政建制;
    三是晋国属地特征,即其地或为晋国的旧都,或为晋国的重要城郭,最起码也应是夷吾诺封里克“汾阳之邑”时属于晋国的辖地。
    可见,符合这三个基本特征的春秋时晋国某属邑,才可能是夷吾诺封里克的“汾阳之邑”。  
除了《史记·晋世家》等史料提到、却指称不详的晋国“汾阳之邑”外,有史料记载且明确称名过“汾阳县”的,自汉迄今,先后有今静乐3、河津4、阳曲5及汾阳6四县市。这四地中是否有夷吾指称的汾阳之邑,这就要看何者最符合晋国汾阳之邑的三个特征。
    纵贯山西、流长一千四百多里的汾河,总体为南北流向,但也有很多大小不等的东西向曲折。在这些曲折中,长达百里以上的东西向流段仅有二处7。因之,只有位于这二个百里以上流段北岸就近、且辖地规模可达“邑县”级别的行政建制,才有可能具有春秋汾阳之邑的地理特征和等级特征。
    汾河这二个百里以上的东西向流段,一为山西中北部娄烦县至太原城西一百多里的“东流段”;一为山西南部侯马市至河津市二百里的“西流段”。
    汾河东流段北岸就近区域有静乐和阳曲二县,因之史料记载二县及二县交界处的一部分区域在汉、隋、唐时曾数次称名汾阳县8。
    汾河西流段北岸就近区域有今襄汾、新绛、稷山、河津四县市。《魏书·地形志》载:“龙门郡领二县:西太平、汾阳。”据此,汾河西流段北岸就近县市中,有明确史料记载叫过汾阳县的,唯有东魏时曾名龙门郡的今河津市一地。
    依据地理学角度称名汾阳的,尚有《魏书·地理志》记载的汉沾县(今昔阳县)的“汾阳城”之地。此汾阳城,是因其时将汾河支流萧河之源误为汾河之源而误名的。因之,当汾源确认为静乐县以北的管涔山后,未称过“邑”或“县”的汉沾县之汾阳城,自然也就名不符实,湮没于史了。
    以上有史料证实曾称名汾阳县的四县市中,除今汾阳市外,静乐、河津、阳曲三地,虽符合地理学命名为“汾阳”的条件,而且辖地规模也达到了不乏“百万之田”的“邑县”行政等级,但是,静乐、阳曲二地在晋献公时尚非晋国属地9,且称名汾阳县皆在汉、隋、唐期间,所以二地明显不是夷吾诺封里克的晋国汾阳之邑。河津其地于周初直到春秋时一直称名耿国,公元前661年晋献公灭耿国后,将耿地封给晋国大夫赵夙为采邑。直到十年后夷吾诺封里克的公元前651年,其地一直称名“耿地”,仍为赵夙封邑。耿地在三家分晋后的战国时归魏,改称为“魏国皮氏”10,再到南北朝的东魏时,其地置龙门郡,方领有“汾阳县”。可见,历史上虽曾称名汾阳县,但只是部分符合春秋“汾阳之邑”客观特征的今静乐、河津、阳曲三县市,均非夷吾诺封里克的“汾阳之邑”。
    2、春秋瓜衍之地是否就是夷吾诺封里克的汾阳之邑
    清康熙《汾阳县志》及当前有观点认为,春秋时的瓜衍之地,就是晋国的汾阳之邑。此说正误如何,试从以下四方面略折:
    第一,今汾阳,即春秋瓜衍其地是否可称地理学角度的汾水之阳
    “汾阳,汾之阳也。”这是清康熙《汾阳县志》从地理学角度对汾阳县名的解析。但是,因了其县位于汾河之西的客观现实,所以在具体解释上,该县志只是含糊其词道“故汾疆于水,而阳域于汾焉。”今认同康熙《汾阳县志》相关说法者,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解析和明确认定,如《史实佐证汾阳郭氏》(作者郭志强、郭世科)一文称:“今之汾阳,是历史上确凿无疑的汾河之阳,古代的汾河就是流经汾阳城东而过,汾阳之名就取其方位,来源于此。到明代汾河才改道于相邻平遥境内,就是改道,汾河仍在汾阳之东,汾阳全境仍属汾河之阳。”还有,今汾阳市官方网站亦称:“汾阳,因位于汾河之阳(西)而得名。”但是,遍查地理学方位名称命名之则及民间八卦风水命名俗例,则唯有“水北为阳”之共识,而无“水西为阳”之认可。显然,“水之西为阳”的说法无据可依。由此可见,春秋时的瓜衍之地,称名地理学角度上的“汾阳”,既缺乏地理方位客观认定的前提,也不具社会广泛认可之基础,因之,其说难立。
    第二,夷吾诺封里克时,瓜衍其地是否属于晋国的辖地
清康熙《汾阳县志》载:“汾地自夏商皆称魏,晋献公并魏故属晋。”这就是说:“今汾阳之地早在夏、商时就被称为“魏”地,春秋时晋献公吞并魏国后,时为魏国属地的瓜衍即并入了晋国,因之晋献公之子夷吾才可能将其地诺封给里克。”然而,史实证实晋献公所并之“魏”,与其时的瓜衍之地并无关联。周朝及春秋战国时的“魏”,分为三个沿革阶段,一是周初所封、地在今山西芮城北的姬姓“诸侯魏国”;二是公元前661年晋献公灭掉姬姓魏国且将其地封给晋国大夫毕万的“春秋魏地”;三是公元前453年三家分晋后相继建都于安邑(运城)及大梁(开封)等地的、率先成为七雄之一的“战国魏国”11。清康熙《汾阳县志》所载的“晋献公所并之魏”,指称的即周初所封的姬姓“诸侯魏国”。公元前661年,晋献公出兵西、南、北三个方向,分别灭掉包括“诸侯魏国”在内的魏、耿、霍三个皆为方百里的侯国。三年后又相继灭掉了北虢、南虢和虞国。至此,晋国的版图,才由“汾浍间,方百里”,拓展到南至今芮城和三门峡之地,西达今河津区域,北到今吉县和霍州一带12。其时,位于今霍州之北三百里以远的瓜衍其地仍处于戎狄势力控制下,这一状况一直维持到了公元前651年晋献公去世、其子夷吾即位为晋惠公之时。《晋语二》“晋侯(献公)将死矣,景、霍以为城,而汾、河、涑、浍以为渠,戎狄之民实环之”的记载对此作了佐证。与此互为印证的是《史记·晋世家》关于晋献公时晋国疆界“蒲边秦,屈边狄”的记载,意即:晋国之地西达蒲坂(今山西永济市)与秦国接界,北到屈地(今山西吉县)与戎狄相邻。显然,晋献公所灭位于山西南部、方百里的姬姓“诸侯魏国”,与远在其北千里之外的、仍处于北狄势力控制下的瓜衍之地绝无关联。也就是说,其时的瓜衍之地,既非晋献公所并之“诸侯魏国”,也非晋献公封与大夫毕万的“春秋魏地”,当然,即便是三家分晋后属于赵国的瓜衍,同样也与“战国魏国”无有关联。如果说瓜衍其地与“魏”有关,最早也已到汉末曹魏之期了。东汉末,改称兹氏的今汾阳之地属曹魏之境;南北朝时,改称隰城、西河等名的今汾阳之地先后属于北魏、东魏13。据上可知,康熙版《汾阳县志》以“汾地自夏商皆称魏,晋献公并魏故属晋”之说明显与史实不符。因之,以之为据而得出其时“汾地”、即瓜衍之地已属晋国,且进而得出“夷吾诺封里克的汾阳之邑即指瓜衍其地”的认定,显然有误不实。
    第三,春秋瓜衍之地究竟从何时、因何故开始正式称名汾阳县
    清康熙《汾阳县志》载:“汾阳邑名久著春秋,而以为汉始则疏矣”;所附按语更为明确道:“惟汾州之为汾阳,则自周迄明,相沿独久。”这就是说,“今汾阳非自明朝时始称汾阳县,而是早在春秋时就已叫汾阳邑,所谓“汾阳县”之称始自汉之静乐县的说法疏据有误。”据历版汾阳县志(康熙版除外)及今汾阳市官方网载,今汾阳市春秋时始称瓜衍,之后还称过兹氏、西河县(郡、国)、隰县、汾州、浩州等名,直到明万历二十三年汾州升府之际,也就是郭子仪授爵汾阳郡王833年之后,汾州府的附郭县方称名为汾阳县。如前所述,此汾阳县之名显然与其县位于汾河之西的地理方位无关,也与其地曾用过的诸多县名无关,唯为关联者,明显是因了感恩、尊仰和纪念汾阳王郭子仪的人文缘由。唐宝应元年,即公元762年,郭子仪往平太原、绛州、翼城等地兵乱前授爵“汾阳郡王”。二年后的唐广德二年,仆固怀恩据汾州,欲策动分驻于“汾上”,即汾州、榆次、祁县、晋州(今临汾)、沁州、绛州等汾河流域各地的朔方军作乱。郭子仪奉旨往河东,以其威望,兵不血刃平定了仆固怀恩之乱,使汾州民众幸免了一场大规模的血火之灾14。汾州民众因之对汾阳王郭子仪感恩戴德,如康熙版《汾阳县志》所载,其时汾州“城郭危于累卵,生灵急于燃眉。”“汾阳王为汾捍患,实汾人之厚幸也!今数百年,感颂犹耿耿不忘。” 康熙版《汾阳县志》中的这些记载,其实道出了汾州府附郭县何以于明万历二十三年取名“汾阳县”的原由。与此完全切合和相互映证的是,其地于明万历十三年及万历四十三年,即汾州府附郭县命名为汾阳县之前十年及之后二十年时所建汾阳王祠和汾阳王庙的起因亦出于感恩祭祀汾阳王之故,一如建祠、建庙《纪略》15中所言:“惟郭公为汾捍患,建庙血食,祀典允宜……当立庙祀之,所以报也。”可见,明时汾阳县命名来由,完全是感恩、尊承汾阳王爵名“汾阳”之故,明显与“其地自古皆称汾阳”的说法无所关联。
       由清乾隆著名学者戴震主编的、被誉为地方志编撰典范的清乾隆版《汾阳府志》、《汾阳县志》,对康熙版《汾阳县志》所言汾阳称谓“久著春秋”等不实认定及明汾阳县称名原由的错误说法作了纠误,其明确指出:“汾阳地五:国语汾阳在平阳;汉汾阳静乐;晋汾阳在河东郡;隋汾阳唐武德七年改为阳曲;其以后,郡县无汾阳之名。”戴震还对康熙版《汾阳县志》之所以出现“汾阳称谓”错误认定的原因,作出了既深解民意又切中要义的剖析,即:“景仰前贤,寄托民心,是一回事,历史的真实,则是另一回事。”
    第四,明汾州升府附郭命名汾阳县的另一鲜为人知因素
    笔者考析,明汾州升府附郭县命名为“汾阳县”的原由,除了前述汾州民众感恩、崇敬、纪念汾阳王郭子仪的主要原由外,尚有一相关因素也应提及。《城邑考》载:“(汾州)府城,一名“四阳城”,世传曹魏所筑,四面皆向日也。”原汾州府城的建造方位非为传统的正北正南,而是与子午线略成33度夹角,以致其城四面皆可不同程度地受到阳光照射,因之汾州城也被称作四面皆可见到阳光的“四阳城”。明万历二十三年汾州升府时,府治与同时设置的附郭县县治皆治署于汾州城,其时府曰“汾州府”,附郭县的名称,本可沿袭之前的“瓜衍”、“兹氏”、“西河” 等曾用名,或可以汾州府城的别称“四阳”为名。但是,汾州府新置附郭县之名却确定为“汾阳”。其中的缘故,除了感念汾阳王郭子仪的主因外,也不能完全排除以下因素,即:其时汾州之称的“汾”字,已上升为该地最具代表性的代名词;而汾州城别称“四阳城”中的“阳”字,则集中代表了汾州城独特的城池建筑方位特点。因之,取汾州正名之中的“汾”字及别名之中的“阳”字而组成附郭县“汾阳”之名,则是顺理成章之事。而且,令人感触不已的是,此“汾阳”之称,不仅充分体现了汾州其地的历史沿革特性和州城独具的建筑方位特点,而且与汾州民众感恩、崇敬的郭子仪“汾阳郡王”爵号中的“汾阳”爵名完全切合。可见,明汾州府附郭县之名,由感恩、崇敬汾阳王郭子仪的民心和其地最具代表性的“汾”字及反映其城独有特色的“阳”字融合而成的“汾阳”之称,是最合史情民心,最顺理成章、最机缘巧合的县名。
    综上可知,春秋晋国夷吾诺封里克汾阳之邑时的瓜衍之地,既不符合地理学角度称名汾阳的条件,也不符合应为晋国属地的条件,而且几乎所有史料都无其地在明之前曾称名汾阳邑、县的记载。即便清康熙《汾阳县志》曾认定“惟汾州之为汾阳,自周迄明,相沿独久”,但其所依“汾水之西可称汾水之阳”、“瓜衍之地为晋献公所并魏国属地”、“明朝时汾州建汾阳王祠、庙盖因其地自古称名汾阳之故”等依据,却明显有违客观现实和历史真实。因之,春秋晋国时的汾阳之邑,并非其时的瓜衍之地。那么,夷吾诺封里克的汾阳之邑究竟指称何地呢?
    二、今襄汾之地,是否最具春秋晋国“汾阳之邑”的客观特征
    有史料明确记载曾称名“汾阳县”的今静乐、阳曲、河津、汾阳四地皆非春秋晋国的“汾阳之邑”,那么,夷吾诺封里克的“汾阳之邑”究竟指称何地呢?毋庸置疑,亦应从汾河二大东西流向的北岸就近县市中去寻找。
根据各方面的综合情况来看,地处汾河西流段北岸的今襄汾县,最具春秋“汾阳之邑”的三个客观特征,支持此说的依据有三:
    1、襄汾其地自春秋时就称汾阳之地
    春秋时襄汾其地虽有部分处于汾河东岸,但其前身襄陵及汾城二县的治所及大部辖地则长期位于汾河由北向西转折处的北岸,完全符合地理学概念的“汾水之阳”。因之,自古及今襄汾境内就有汾阳铺、汾阳岭及东、西汾阳村等地名。成书于战国时的《庄子·逍遥游》载:“姑射之山,汾水之阳。”姑射山紧依襄汾县北部的襄陵镇,可见,比姑射山更靠近汾河北岸的襄汾县,较之春秋瓜衍而言,才是真正自古云然、名符其实的汾阳之地。
    2、襄汾其地为晋国的始封之地16
    襄汾为周时唐叔虞所封唐地所在,唐叔虞之子燮父以晋代唐、迁都于“翼”后,襄汾与翼仍同在汾河与浍河之间方百里的初封之地内17。晋文公重耳之子晋襄公逝后葬于襄汾其地,因之其地曾长期称作“襄陵县”。1954年襄陵县与汾城县合并后改称现名襄汾18。可见,春秋之襄陵(曾称太平、汾城等县名)作为晋国故都所在地,其地被称晋国的“汾阳之邑”是最合规制的。
    3、襄汾其地屡有晋国大臣封地,其境不乏“百万之田”19
    当前质疑今襄汾之地为春秋晋国“汾阳之邑”者,认为春秋时的襄汾之地不可能作为封地封给大臣,如《汾阳疏证》(作者吕世宏)一文称:“早期晋国封邑多取边缘地区封给大臣,如祁氏、羊氏都选择了遥远的太原盆地。试想晋都附近的百万之田分给大臣,晋王靠什么过日子呢?”这样的看法,其实疏于对相关历史的考证,其疏考之误有三:
    其一,春秋晋国的襄汾之地,并非不能封予大臣。襄汾于春秋时,曾为晋国大夫筼筜的封邑。另外,晋武公灭荀国(今襄汾县荀董村附近)后,以荀国旧地赏赐晋国大夫原氏黯为邑,原氏黯从此以荀为姓,改称荀息20。因之,晋武公之子晋献公逝后,其子夷吾将襄汾其地的百万之田诺封给亦为晋献公大臣的里克,不仅是前有封臣先例可循,而且也是夷吾竞争晋侯大位的必行之策。晋献公逝后,可与夷吾竞争晋侯之位者,先后有奚齐、卓子及重耳。时为晋献公托孤大夫的荀息,先后扶持奚齐、卓子即位。但奚齐、卓子却被手握重权的里克相继杀死。欲登晋侯大位的夷吾得不到托孤大臣荀息的扶持,不得不竭力拉拢与荀息对立却属意重耳即位的里克。其时,身处即位生死争斗不利处境中的夷吾,为获秦国助之继位,竟许诺将晋国黄河以西大片领土割让秦国。相较于对秦国的慷慨大度来说,夷吾为获里克助其即位,而将晋都就近的襄汾百万之田诺封之,是完全可能和必行的审时度势之举
    其二,晋国祁氏、羊氏之封远在夷吾诺封里克的百年之后。“吕文”认为:“早期晋国封邑多取边缘地区封给大臣,如祁氏、羊氏都选择了边远的太原盆地。”这段表述基本是对的。但是,若以此为据,得出“夷吾封里克的汾阳之邑,也应在晋国边缘地区的瓜衍,而非晋都就近之襄汾”的认定却难成立。就以祁氏来说,其封地虽在太原盆地的今祁县一带,但其封却是在公元前552年前后21。今祁县官网载:“公元前556年,晋平公将祁地赐给大夫姬奚作食邑。”这与杜预所注《左传·襄公二十一年(前552年)》:“祁大夫,祁奚也,食邑于祁,因以为氏”的记载基本吻合。祁奚(前620年——前545年),晋国大夫,姬姓,字黄羊,为晋侯族裔,因食邑于祁而为祁氏。由上可知,祁奚封太原盆地之祁地时,已是夷吾诺封里克的百年之后。《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公元前627年)》载:“狄伐晋,及箕(今太谷县,位于太原南、祁县北)。八月戊子,晋侯败狄于箕。”《左传·昭公元年(公元前541年)》载:“晋中行穆子败无终及群狄于大原。”其意为:晋国名将荀吴(亦称中行穆子)大败占据太原一带的无终及赤狄别族咎如,整个太原盆地始入晋国版图。据此,近代学者顾炎武就此称:“霍山以北,自悼公(晋平公之父,公元前558年逝)以后始开县邑,而前此不见于《(左传》。”22这就是说,夷吾诺封里克之后,直到姬奚封于祁地及荀吴于太原大败北狄的一百一十年间,晋国才逐步将祁县、太谷、包括今汾阳等太原盆地的整体并入了晋国。至于祁奚之孙祁盈后代的羊氏之封,不仅受封在祁氏之后,而且封地在靠近晋都的洪洞,并非在晋国北边的太原盆地23。可见,“吕文”以祁氏、羊氏之封为据,以证夷吾诺封里克的汾阳之邑应为太原盆地的瓜衍,而非晋都就近的襄汾之说,实属虚据误证。
    其三,“吕文”对春秋之期“百万之田”的概念不清,认定有误。“试想晋都附近的百万之田分给大臣,晋王靠什么过日子?”“吕文”之所以发此疑问,无疑是将夷吾诺封里克的“百万之田”,错误地理解为“一百万亩田”了,也就是说,将春秋之“亩”与当今之“亩”混淆了。古代夏、商、周之期,“亩”的概念不甚确定,既是私田的代称,也有地积之概念或长度之指称24。夏、商、周实行井田制时,实行“过步定亩”之法,到周朝时,田亩度量则有“六尺为步,百步为亩”之制(其时1尺约为0.23米,今尺则为0.333米),意即“长百步、宽一步为亩”。按照出土的“商鞅方升”测算,春秋时的一亩,约相当于现今的0.2907市亩25。也就是说,即便夷吾所言“百万之田”的含意为百万亩,那么也仅相当今之29万亩之数,更何况夷吾所言指称的“田”,并非是“吕文”认为的“亩”。综合相关历史背景来看,夷吾诺封里克“百万之田”的真正含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百万之田”是指“百万公田”,因其时“亩”代指私田,“田”则代指公田。这就是说,夷吾诺封里克百万之田的汾阳之邑,必是其时晋国的属地,因为只有晋国的属地内,才会有晋国的公田。公元前651年夷吾诺封里克汾阳之邑时,瓜衍之地仍处于北狄势力范围,其地既非晋国属地,当然也不会有晋国的“百万公田”封予里克。
    二是,“百万之田”的“百万”非指地积的百万之数,而是指量地的步数,即“一百万步”之数。这是因为,其时“亩”的含意不甚明了和确定,更何况春秋时周制“百步为亩”已非唯一标准,如秦国已实行“240步为亩”的计亩标准。但是其时“尺”与“步”的含意和标准未变,即尺的基本长度以及“六尺为步”的计量标准,仍是春秋时公认的计量规制。所以说,在论“亩”含混不清,计“步”准确无误之下,这“百万之田”的准确含意,显然指称的是“一百万步公田”,而且沿承的是周制“百步为亩”的公定标准,而非秦国私行的“240步为亩”标准。以此而推,夷吾所言的“百万之田”,其实也就是当时的一万亩田,折合今制,仅为2907亩之数。由此可见,“吕文”所发“晋都附近百万之田分给大臣,晋王靠什么过日子”之问,确属疏于考史之误。
    三是,“百万之田”已是夷吾对里克的超标准之封。其时里克虽手握大权,但其职只是中大夫,而只有象荀息那样的上大夫才能得受百万步田之封。夷吾之所以超标准诺封里克,其实是以封地之数,表明即位之后要将里克升为上大夫之意。其时,处于不利处境的夷吾若想即位,唯一的胜算选择,只能拉拢手握大权的里克,才能与不拥夷吾即位的托孤大臣荀息相抗。不则,夷吾不仅不能登上晋侯大位,而且连身家性命也难保。因之,夷吾不止要升任里克为上大夫,而且诺封里克百万之田的地域和丰沃程度,也一定不能亚于荀息已封的原襄汾荀国之田。因此,夷吾诺封里克的百万之田,如果是与荀息封邑同在晋都就近的襄汾,则与其时夷吾急欲求助里克与荀息对抗的迫切想法和不二选择相吻合;如果夷吾诺封里克的百万之田,竟是在边远难及、远逊于荀息襄汾封邑的瓜衍之地,那么,夷吾的作法,非为厚待里克,反而是有辱其人。由此可知,最终在里克扶持下登上晋侯大位的夷吾,其诺封里克百万之田的汾阳之邑,是不可能指称其时的瓜衍的。
总之,对于春秋汾阳之邑指称何地的探究,不论是从地理学命名角度考析,还是从是否为晋国属地考析,还是从行政沿革、土地规模是否可称邑县建制方面考析,则唯有今襄汾县符合夷吾诺封里克汾阳之邑的基本特征。而其时的瓜衍即今汾阳,则既非地理学角度的汾阳之地,又非其时的晋国属地,所以清康熙《汾阳县志》关于“春秋晋国汾阳邑就是瓜衍即今汾阳之地”的认定是不能成立的。
(下接本文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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