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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熙《汾阳县志》及当前“汾阳称谓”正误辩(之二)

郭网(www.guo.ac.cn) 2016/7/15 22:02:03

               清康熙《汾阳县志》及当前“汾阳称谓”正误辩(之二)
                             (贾祝文)
(上接本文之一)
    三、隋炀帝所筑“汾阳宫”,是否建于隋西河郡城东十五里
    清康熙《汾阳县志》载:“隋大业四年夏,(隋炀帝)营汾阳宫,遗址在县东十五里。”该县志所附按语称:“汾州之名‘汾阳’,自古云然。至炀帝建宫,尚名汾阳,唐世因之,无可疑者。”且言:“此见之正史,凿凿可据,汾阳之名何曾改欤?”以上记载及按语所言,是清康熙版《汾阳县志》关于汾阳称谓的第二项重要认定。那么,该县志及其所附按语所言“凿凿正史之据”的正误虚实,便成了考析隋汾阳宫是否建于今汾阳的关键,而且也是考析今汾阳是否于隋朝时就曾称名汾阳的关键。
    1、清康熙《汾阳县志》关于隋汾阳宫建于汾州的“凿凿史据”穿凿而成
    清康熙版《汾阳县志》载:“隋炀筑避暑殿而曰‘汾阳宫’,遗址在县(西河)东十五里。”为证明以上记载属实,该县志所附按语列举了“见之正史,凿凿可据”的史证,即“《纲目》(资治通鉴)载:“刘武周据汾阳宫,唐太宗言于高祖曰:‘大人为留守,而盗贼窃据离宫,不早建大计,祸今至矣!’乃命世子建成及世民击西河郡,拔之,引兵还晋阳,往返凡九日。据此,不益信汾阳宫之在西河郡?”该记载所言隋末刘武周占据汾阳宫及李建成、李世民往击西河郡之事不虚。然而,该县志却将二件相隔数月之久、互不关联的历史事件,合并成了“往返凡九日”的同一件事,这与《资治通鉴》对这二个事件的相关记载明显不符。
    《资治通鉴·隋记七》记载:“(隋恭帝义宁元年三月)武周袭破楼烦郡,进取汾阳宫。……四月,世民言于渊曰:‘大人为留守,而盗贼窃据离宫,不早建大计,祸今至矣!’乃命世民与刘文静等各募兵,……密遣使召建成、元吉于河东。”此记载表明,隋义宁元年三、四月间,刘武周占据了汾阳宫,李渊其时已有代隋之志,遂借故命其子李世民等募兵,且密召远在河东(晋南)的李建成等来太原共谋代隋之举。而且,不管是当时就在太原的李世民,还是后来密来太原的李建成等,皆未出兵往击刘武周,更未引兵往击西河郡。
    《资治通鉴·隋记八》记载:(隋恭帝义宁元年六月)“西河郡不从渊命,渊使建成、世民击西河,……攻拔之。……建成等引兵还晋阳,往返凡九日。”此记载表明,隋义宁元年六月,即刘武周占据汾阳宫三个月之后,西河郡丞高德儒不从李渊之命,李建成、李世民奉李渊之令引兵往击西河,破城斩高德儒后引兵返晋阳,前后用时仅九天。可见,“往返凡九日”所言,仅指此事件所用时间,与三个月前,刘武周占据汾阳宫,李渊命李世民借故募兵一事毫无关联。
    由上可知,清康熙《汾阳县志》所列《资治通鉴》关于“隋汾阳宫建于西河郡”的史实依据,即“《纲目》所载:“李渊因刘武周占据汾阳宫而命李建成、李世民往击西河郡,往返凡九日”的记载,其实是将《资治通鉴》记载的,李渊分别与占据汾阳宫的刘武周及与不从其命的西河郡守高德儒二者间的、本来毫无关联且相隔三月之久的二件事,合并成了同时发生在九日之内的、同在西河郡一地的同一历史事件。显而易见,清康熙版《汾阳县志》用以证实隋汾阳宫建在隋西河郡的“见之正史,凿凿可据”之证,其实是对《资治通鉴》相关记载移花接木的摘录和南辕北辙的认定。如此穿凿而成的所谓“凿凿正史之据”,已非史研疏误,如此这般,何以佐证“隋汾阳宫建于西河郡城东十五里”的认定?
    2、隋炀帝于静乐县汾水之源营造汾阳宫确凿无疑
    那么,隋汾阳宫究竟建于何地呢?《资治通鉴·隋记四》载:“隋大业四年四月,诏于汾州之北汾水之源,营汾阳宫。”《隋志》载:“楼烦郡汾源县,旧岢岚也,大业四年,改为静乐,有汾阳宫,管涔山,天池、汾水。”《水经注》载:“炀帝起汾阳宫环天池。”以上记载表明,隋大业四年,汾阳宫建于曾名汾源县等名的隋静乐县的汾水之源。然而,清康熙版《汾阳县志》对此不予认可,该县志载:“隋大业四年夏,营汾阳宫……遗址在县东十五里,为八景之一。或疑宫建于太原北,不在此地,是大不然。”
    隋汾阳宫是否如史料所载建于太原以北之静乐县?还是康熙《汾阳县志》质疑有据?欲辩此疑,尚须从隋“汾阳宫”基本特征的确认和考析入手;
    首先,要确认考析汾阳宫的名称特征。郭子仪授爵汾阳郡王之前,“汾阳”一词只是个地理方位的专用名称,因之,隋“汾阳宫”名称的确定,必定与汾水之阳的地理方位相关,也就是说,其“汾阳宫”之称,要么是宫名取自地理方位,即其宫址位于“汾水之阳”,所以才称名汾阳宫;要么是宫名取自地名,即因其宫座落于称名“汾阳”的行政区域内,宫随地名,所以称名汾阳宫,一如今杨州隋朝时称江都、太原曾称晋阳,所以隋炀帝建于该二地的行宫,便宫随地名,分别称名“江都宫”及“晋阳宫” 27。
    其次,要确认考析汾阳宫的方位特征。据上述《资治通鉴》、《隋记》、《水经注》等相关史料证实,隋汾阳宫的具体地理方位,位于“汾州之北”、“环天池”的静乐县境内汾河发源地。
    另外,要确认考析汾阳宫的环境特征。隋汾阳宫的环境特征为有山环之。对此,《资治通鉴·隋记六》载:“(炀帝大业十一年)夏四月,幸汾阳宫避暑。宫城迫隘,百官士卒布散山谷间,结草为营而居之。”清康熙版《汾阳县志》亦载:“汾阳宫……四周俱有山环之。”
    根据隋汾阳宫上述客观特征考析,于汉隋时曾称名汾源县、汾阳县,且汾水发源于其地管涔山麓的今静乐县,明显具备隋汾阳宫所在地的基本特征。
对比之下,清康熙版《汾阳县志》关于“隋西河郡、县东十五里为汾阳宫遗址”的认定明显有误,所误有三:
    一是隋时正式建制名称“西河郡”的今汾阳地理方位在汾河之西,不符合“水北为阳”即“汾阳”的命名条件。
    二是汾州之北有汾水之源属实,但汾水之源不在汾州境内,而是在汾州之北四百里外的今静乐县。可见,《资治通鉴》“诏于汾州北汾水之源,营汾阳宫”之记,并非“诏于汾州营汾阳宫”之意,更非“于西河郡城东十五里筑汾阳宫。”
    三是根据《资治通鉴》及清康熙《汾阳县志》关于汾阳宫周围地形的记载,可证隋汾阳宫四周环山,建于山地。然而,清康熙《汾阳县志》所记的今汾阳“县东十五里汾阳宫遗址”的地方,却是地势平缓,以平原为主,没有可称为山的地貌。显而易见,其地不可能是“四周山环之”、“百官士卒布散(宫周)山谷间”的隋汾阳宫遗址所在。
    综上可知,隋汾阳宫建于今静乐县汾水之源有诸多史料可证,而清康熙《汾阳县志》关于汾阳宫建于“隋西河郡城东十五里”的认定则史据不实,其说难立。
    (接本文之二)四、郭子仪的食报之地和所谓“封地”是否都在唐汾州
    清康熙《汾阳县志》载:“汾州之为汾阳,自周迄明,相沿独久。总之,以郡言则曰西河,以州言则曰汾州,以邑与县言则曰汾阳,则郭公之封非它处明验矣。”当前,脉承此记载观点者,亦认为唐汾州乃郭子仪封地所在,如《汾上访古》(作者吕世宏)一文称:“郭子仪汾阳王封号依汾州封地得名。”《史实佐证汾阳郭氏》(作者郭世科、郭志强)一文称:“正由于汾阳是汾阳王封地,汾阳还三次建过三座汾阳王庙。”且言郭子仪:“由此而封爵汾阳王,封地就在今汾阳。”当然,持此观点者并非无据而言,下面就其所持主要依据试作探究:
    1、“郭子仪食报之地”及三座汾阳王庙不能成为郭子仪封地在汾州的证据   
    古时的“封地”与“食报之地”是二个明显不同的既念。封地也称“食邑”,是古代封爵制度中的核心内容,指称的是封爵的等级、标准及食邑地和食邑户所在,所以封地也称采地、采邑、封邑等28。“食报”是祭祀报答之意,“食报之地”是指施行祭祀报答的地方。明万历十三年汾州同时建了二座汾阳王祠,一在汾州城南西坛巷新建,一是于小相堡由佛寺改建。为彰记其事,明侍郎王缉在《建祠纪略》中云:“今数百年,感颂(汾阳王)犹耿耿不忘,而庙貌不设,享答无所……余惟郭公为汾捍患,建庙血食,祀典允宜。”三十年后的明万历四十三年,又修建县城南关之祠为汾阳王庙,时汾州府同知署府事杨伯柯于《建庙纪略》中云:“王于汾阳,乃食报之地……当立庙祀之,所以报也。”王侍郎及杨知府于建祠、建庙纪略中所言表明,汾阳其地在明万历二十三年汾州府附郭县命名“汾阳县”前十年及后二十年所建汾阳王祠、庙的原由,盖因祭祀、报答汾阳王郭子仪于汾州的恩德,并非因汾州其地曾是郭子仪封地的缘故。可见,以“王于汾阳,乃食报之地”以及“汾阳建有三座汾阳王庙”等史实,作出“郭子仪封地在唐汾州”的推论,显然证据错位,推论有误。
    2、德宗诏书“汾阳旧邑,盍有丕承”的记载不能证明汾州为郭子仪的封地
    出自唐建中四年唐德宗《优恤郭子仪诸子诏》、且于《旧唐书·郭子仪传》中亦有记载的“汾阳旧邑,盍有丕承”之句,是“郭子仪封地在唐汾州”观点的主要依据。从字面解释,这句话的意思为:汾阳原有的食邑,应全部由其子孙承袭。然而,句中“汾阳”一词的指称却语焉不详,是指汾阳之地的旧邑?还是指被尊称为“汾阳”的郭子仪的原有食邑?持“郭子仪封地在今汾阳”观点者认为,诏书中所言“汾阳旧邑”,指称的就是“汾阳之地的旧邑”,也就是说,因唐时的汾州亦称汾阳,所以“汾阳旧邑”所在地的汾州,就是郭子仪的封地所在。然而,如此推论和认定存在不少明显漏洞:
    一是对“封地”的概念不清。封地是指古代帝王分封给宗室及大臣、诸侯作为爵禄的食邑之地,而且被封者享有控制封地内军队、税收及向下再分封等的统治权。但是到了唐代,王侯与封地基本没有了关联,“封地”无有实际疆土,变成了单纯的荣誉性加衔,食邑户数也只是有名无实的虚封28。如郭子仪赐授的“汾阳郡王”,其实在因封的汾阳之地并无实有的封地和封户,也就是说,唐封爵之制“郡王食邑五千户”的待遇,仅仅是象征爵位等级的虚名,并不能真正享有五千食邑户的税赋爵禄30。可见,不论是按古制还是唐制,所谓“时称汾阳的唐汾州是为郭子仪封地,是其原有食邑所在”之说,都是与相关史实不符的。
    二是将“食邑”与“食实封”31混为一谈。唐代王侯实实在在的爵禄,主要为享有的“永业田”32和“食实封”二个方面。郭子仪享有的永业田为郡王级的五十顷,此外就是被称为“真户”的“食实封”了。食实封,是指受封爵并可实际享用其封户租税的一种封赏。为保障诸食实封者所享租税不因纳封户贫富有差及年景丰欠有别而导至不均,所以每个享有食实封者的封户并非集中于一州一郡,而且是分散于各自因封之地以外的其它诸州郡。至后,尤其是唐玄宗于开元中期改革食邑制后,食实封者不得再私征封户租税,需按封户应纳租税而从国库领取封物,其实有同俸禄33。郭子仪的食实封,先后增加到通共二千户。郭子仪爵号为“汾阳郡王”,所以其因封之地,无疑是名为汾阳。但是,即便这个因封地就是唐汾州西河县,那么按唐制,其作为因封之地也不可能有郭子仪的食实封封户,当然其通共的二千户食实封更是绝对无可能集中于其地。德宗在《优恤郭子仪诸子诏》中明确旨命:“汾阳旧邑,盍有丕承……其实封二千户,宜准式减半,馀可分袭。暖可袭代国公,仍通前袭三百户,晞可二百五十户,曙可五十户,通前三百七十户,映可二百三十五户。”这进一步表明,德宗恩允郭子仪子孙承袭的,不是郭子仪虚封的食邑——其实压根就不存在的“汾阳封地”,而是指郭子仪食实封二千户中的一千户。可见,将“汾阳旧邑”解释为“汾阳之地的原有食邑”是不能成立的。因之,于唐德宗诏书中掐头去尾载取的“汾阳旧邑”之语,是不能成为“郭子仪封地在汾州”的证据的。
    三是对“汾阳”曾为郭子仪代称的史实有所回避。根据《优恤郭子仪诸子诏》内容来看,这是德宗专为郭子仪子孙承袭郭子仪原有食实封分配方案而赐的诏书。结合诏书全文及以上二方面分析可知,诏书中“汾阳旧邑,盍有丕承”中的“汾阳”所称,明显非指地名,而是专指汾阳王郭子仪。所以其句之意非为“汾阳之地旧邑由郭子仪子孙全部承袭”,而是说“汾阳王原有食实封由其子孙全部承袭”。更何况唐之前汾州其地名称沿革中,从未有正史记载曾叫过汾阳。而郭子仪自从受爵汾阳郡王之后,则常被称为“汾阳”,如唐德宗悼郭子仪:“力扶天柱,唯赖汾阳。”《唐书·郭子仪传》载:“天祚土德,实生汾阳。”《故汾阳郡王尚父郭公庙碑铭并序》载:“上以恢圣朝之耿光,次以播汾阳之德声。”宋朝王安石颂郭子仪:“翼翼汾阳,子仪始王。”如此等等,不胜枚举。可见,“汾阳旧邑”中“汾阳”一词,既非地名一解,亦非地名之解,“汾阳”是为郭子仪代称的史实是不应回避的。
    3、郭暧妻封虢国大长公主、儿媳为西河公主,不能证明郭暧封邑在汾州
    当前有观点认为:“郭子仪六子郭暧妻被封虢国大长公主、少子媳被封西河公主,足以证明郭暧封邑即在唐汾州西河县。”如《史实佐证汾阳郭氏》(作者郭世科、郭志强)一文称:“正由于汾阳是汾阳王封地,……‘汾阳旧邑,盍有丕承’,汾阳王之子,也在‘汾阳旧邑’承继受抚。”《郭子仪封爵汾阳郡王的“汾阳”含意及封地考》(作者吕世宏)一文所称更为具体:“郭暧食邑在今汾阳爱子村。旧唐书记载,郭子仪逝后,‘汾阳旧邑,盍有丕承’,二千户食邑,一半归公,一半分给了儿孙们,其中郭暧继承的最多,‘袭封地三百户’,这就是现汾阳爱子村的起源,现村民留有古家谱。郭暧的第四子娶了公主后,公主改封西河公主,汾州西河即今汾阳。郭暧夫人后封虢国夫人(本文注:应为赠虢国大长公主),而汾州有其先人聚居的大小虢城,说明郭暧的封邑确在汾州。”这些说法看似有据有证,实则其据不实,所证有误:
    首先,升平公主逝后被赠虢国大长公主,与汾州大、小虢城无关。升平公主下嫁郭暧三十五年后,郭暧逝世。又过十年,升平公主亦逝,身为宪宗皇帝的姑母和丈母,其被赠“虢国大长公主”。又过十年,穆宗继位后,身为皇帝外祖母,其又被追赠为“齐国昭懿公主”34。贵为代宗之女、德宗亲姊、宪宗姑母及丈母的升平公主逝后之所以赠虢国大长公主,盖因其为郭子仪儿媳、而郭氏初封之地为周朝时东、西虢国之故。相较东、西虢国之威名声望和历史影响,非为虢国故地、仅仅有虢国后人曾于西河县居住过的名为虢城的村落,是不可能与升平公主虢国大长公主之赠相关的。其后升平公主继被追赠齐国昭懿公主,则映证了其先赠谥号“虢国”所指,显然是与继赠谥号“齐国”相提并论的、同为周朝侯国的东、西虢国。
    其次,“郭暧的封邑在汾州”之说依据不实。“吕文”称:“汾阳旧邑,盍有丕承……其中郭暧继承的最多,‘袭封地三百户’,这就是现汾阳爱子村的起源。”据本文前论可知,唐玄宗开元中期改革食邑之制后,唐王侯已无实际封地及分散于各州郡的实际封户,那么郭暧于唐德宗时承袭的郭子仪食实封三百户,怎么可能是“吕文”所言的“袭封地三百户”呢?事实上,《优恤郭子仪诸子诏》及《旧唐书》所载该句原文为“仍通前袭三百户”,显然,“吕文”将“食实封户”改成了“封地”。按原文所言,其时郭暧所袭的是“实封三百户”折算的赋税,只能按制在长安的“太府”即国库去领取相应的封物。而“吕文”所改的“封地三百户”,是指承袭了郭子仪汾阳封地的三百户。“吕文”如此的“封地”之改,对于“汾州是否有郭子仪的食邑、郭暧在汾州是否袭有封地、汾阳爱子村是否起源于郭暧封地”等相关方面的认知和认定,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混淆和误导。
    另外,“吕文”关于“郭暧四子娶公主后,公主改封西河公主”的记载有误。 郭铦,郭暧少子,《新唐书·郭子仪传》载:“铦,累为殿中监,尚西河公主。”“《新唐书·列传八》载:“西河公主,始封武陵郡主,下嫁沈翚。”《郭铦墓志铭》载:“自邠州刺史入为殿中监,尚西河公主。岁余,改宫苑闲厩使……西河主前降吴兴沈氏,生子男一人。”从上述记载可知,郭铦入为殿中监后“尚西河公主”,而非“尚武陵郡主”。可见,公主在改嫁郭铦之前,甚至在下嫁沈氏之前已进封西河公主。“吕文”所谓“郭铦娶公主后,公主方改封西河公主”的认定明显有误。更何况唐之前曾名西河郡之地并非唯有汾州,先有周威烈王十八年由魏国在晋陕间黄河南段以西所置的西河郡:继有汉武帝元朔四年在晋陕蒙黄河沿岸所设共领三十六县的西河郡,再才是魏黄初三年割太原郡玆氏等县所置、领汉西河郡南部故地的、到唐时改置为汾州的西河郡。可见,贵为皇女,且在改嫁郭铦前即已改封“西河公主”的郭铦之妻,其“西河公主”之封,显然是与春秋魏国或汉代之西河郡的关联更大一些。
    据上所述,以“郭暧四子娶公主后,公主改封西河公主”为据来确认“郭暧食邑在西河爱子村”,确属以错证错之举。
   (下接本文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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